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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中专业实践环节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04-20
中估协发〔
2012〕19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中估协发﹝2011﹞38号)规定,为贯彻落实实践考核工作中对实践环节的监督和管理,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对2011年(含)以后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人员参加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方式进行调整,以加强对实践环节的管理,切实达到实践考核的目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时申请和动态管理
凡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参加实践考核的人员,可实时登陆
中估协网站
,进入《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信息系统
》(以下简称《实践考核系统》)填写《专业实践申请表》,选择专业实践单位和指导老师。经指导老师和实践单位确认后,该日期即为估价师实践起始时间。
在两年的实践期中,通过《实践考核系统》实践人员随时填报实践期内参与项目、或其他相关科研、教学成果的清单,每年应提交不少于两篇“实践日志”,指导老师针对专业实践人员的实践情况每年至少做一次“检查与指导记录”。
二、随时受理和定期公布
凡两年实践期满,专业实践人员可随时通过《实践考核系统》提交“实践总结”,和《专业考核推荐表》,并将原件寄中估协备案,申请进行专业考核。中估协将随时受理符合专业考核的材料,并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其结果将定期在协会网站公示。考核通过人员可直接申请进行执业登记,未通过人员根据考评专家意见,延长实践期。
三、规范考核过程、严肃考核工作
中估协将通过《实践考核系统》,对专业实践人员、指导老师和专业实践单位所填写信息进行跟踪与检查,规范实践期间的行为:
1.考生未按规定要求上报“实践日志”,其实践期延长至符合条件的时间;
2.指导老师未按规定时间要求填写“检查记录”的,减少或取消其推荐名额;
3.专业实践人员在两年实践期内可自行暂停和恢复专业实践一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者实践期重新计算;
4.专业实践人员在实践期内,经实践单位同意,可更换一次实践单位,之前的实践单位应对其实践情况进行记录;
5.专业实践人员在实践期内,经指导老师同意,可更换一次指导老师,该指导老师对其实践情况做出评价。
对抄袭、代写、提交虚假材料等情况,将按《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予以严肃处理,相关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四、其他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37号201室
联系人:陈光耀 贾晟东
电 话:010-66560845 66562199
主题词: 土地估价 实践考核 专业实践 通知
主 送:各会员单位
抄 送: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各省(区、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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