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为规范土地估价行业监督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部制定了《土地估价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予发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
在土地估价行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的重要举措,是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有利于公平、规范、有效监管,有利于优化行业营商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
二、优化工作方式,严守工作纪律
部已建成全国土地估价监管系统,包含全国备案土地估价机构及土地估价专业人员等主要监管对象信息,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以该系统为基础开展随机抽查,也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监管信息,建设符合本地实际的土地估价行业监管平台,促进高效务实监管。除已有明确线索外,各地一般不得开展上门检查,不干扰机构和个人依法正常从业活动。
被抽中的监督检查人员应签订廉政与保密承诺,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及时回避。土地估价报告是市场双方根据有偿委托形成的劳动成果,除法律要求和行政监管外,未经估价报告委托双方同意,不得擅自将备案报告提供给第三方或用于其它目的。
三、完善工作机制,确保规范透明
省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细则》,科学规范制订工作方案,完善抽查重点、计划制定、明确对象、调查处理、结果公示、资料存档等工作程序,做到全程记录、证据完整、合理合法、责任可溯,实现公平公正监督,阳光透明检查。
省级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和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上传到全国土地估价监管系统向社会公开。
四、明确工作目标,坚持问题导向
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调查研究、社会监督等方式,掌握当地土地估价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列出年度问题清单,有针对性的开展随机抽查。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的具体问题,应依法依规开展专项查处。
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土地估价行业(在当地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及人员、在当地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本省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涉及非本行政区域监管对象的问题,应及时报部处理。
五、统筹兼顾,做好监管与服务
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监督检查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在严肃处理违法违规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的同时,倡导正向激励,给予列入诚信名单的土地估价机构一定年限免检待遇,支持守法守规企业发展。
地价评估是法定的专业评估类别,是自然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要环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立以来,土地估价行业在土地市场建设中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各地应在监管的同时做好服务工作,维护土地估价师等土地估价专业的评估师正常权益,促进土地估价行业健康发展。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19年7月26日
附件
土地估价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实施细则(试行)
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及自然资源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土地估价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及土地估价相关政策规定,自然资源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估价行业实施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三、土地估价行业监督检查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规范简约、稳步推进的原则,以目标和任务为导向,与信用监管、智能监管联动,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土地估价行业监督检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估价行业监督检查,承办自然资源部委托或交办的具体事项监督检查。
五、依托自然资源部全国土地估价监管系统,建立全国土地估价机构及其专业评估师名录库、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名录库根据变动情况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分部、省两级,由自然资源系统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可吸收外部土地估价行业专家参与,通过听取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抽查。
六、监督检查以通过信息归集实施后台式监管方式为主,有明确问题线索的,可开展实地检查。
七、监督检查实行年度抽查事项清单制,年度抽查事项清单应明确抽查事项、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抽查事项主要包括:土地估价专业的评估师执业情况、土地评估机构执业情况、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履责情况等。
八、土地估价专业的评估师监督检查重点:
(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
(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土地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
(五)签署本人未承担业务的评估报告、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为情况的。
九、土地估价机构监督检查重点:
(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
(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
(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
(六)出具虚假土地评估报告或有重大遗漏的土地评估报告的;
(七)未按规定的期限保存土地评估档案的;
(八)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规定的人员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
(九)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对本机构的土地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监督检查重点:
(一)协会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相关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制定执行情况;
(二)开展会员继续教育情况;
(三)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及信用档案管理情况;
(四)检查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情况;
(五)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和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情况;
(六)规范会员从业行为,定期对会员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检查,按照章程规定对会员给予奖惩,并将奖惩情况及时报告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等情况;
(七)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情况。
十一、监督检查按照公布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并公布抽查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公布检查结果的程序开展,严格执行行政监督全过程记录制度。
十二、监督检查要保证必要的覆盖面,按照每年一次,每次抽查按各类被抽查对象的2%-5%比例确定。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项目或地区,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对于重大问题或舆情反应的热点问题,可以设定类别条件选择检查对象或监督检查人员。
十三、监督检查结论应在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监督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廉洁监督。
十五、本细则由自然资源部负责解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